為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有效遏制城鄉規劃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保障公眾權益,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印發《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鄉規劃約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約談的情形、程序、督促整改等方面都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辦法》,出現需要約談的情形,由約談事項涉及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分管廳領導、組織約談處室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和約談對象參加約談。
約談對象應按照約談要求和時限,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具體措施和時間安排,認真組織實施整改,并在被約談后40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整改落實情況。組織約談處室應負責監督約談對象落實整改要求,并將具體落實情況報分管領導。
對未按期上報整改落實情況的,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全省通報、掛牌督辦方式督促整改。
對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
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辦法》明確應進行約談,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世界遺產、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到位,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城鄉規劃、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滯后,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違反“三區四線”等城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存在嚴重違法問題的;對城鄉規劃、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長期存在,未及時糾正的;對省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督察意見,多次督促未依法整改的;住房城鄉建設部批轉的城鄉規劃類重點案件,督辦后仍查處整改不到位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城鄉規劃約談對象為市(州)、縣(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問題嚴重且影響較大的,應約談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約談縣(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的,可委托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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